皖教秘〔2021〕215号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学校食堂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试点市、县(区)教育局:
为加强全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学校食堂财务管理,规范学校食堂会计核算,根据国家《政府会计制度》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安徽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学校食堂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各地在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附件:《安徽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学校食堂会计核算办法(试行)》
安徽省教育厅
2021年6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安徽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学校食堂会计核算办法(试行)
第一部分 总说明
一、为加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学校食堂财务管理,规范食堂会计核算,根据国家《政府会计制度》、《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231号)和《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小学食堂财务管理的意见》(皖教财〔2014〕8号),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中小学校食堂会计核算。
三、学校食堂实行单独核算,年末应当将食堂的报表信息并入学校相关报表的相应项目,并抵销中小学校与食堂的内部业务或事项对中小学校报表的影响。中小学校在编制收入费用表时,应当将食堂本年收入和费用相抵后的净额并入本表“其他收入”项目金额,并单独填列于该项目下的“食堂净收入”项目。中小学校在编制预算收入支出表时,应当将食堂本年预算收支相抵后的净额并入本表“其他预算收入”项目金额,并单独填列于该项目下的“食堂净预算收入”项目。
四、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五、学校食堂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
六、记账方法采用借贷记账法。
七、学校食堂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费用。
八、学校食堂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运用会计科目:
(一)学校食堂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因没有相关业务不需使用的会计科目可以不设置。在不影响账务处理和编报财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明细科目。
(二)本办法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信息化管理。中小学校不得打乱重编。
(三)学校食堂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或只填列会计科目名称。不准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四)按照《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小学食堂财务管理的意见》(皖教财〔2014〕8号)规定,“食堂使用的房屋等固定资产所需投入(含维修),义务教育阶段纳入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范围,由财政性经费予以保障;非义务教育阶段,由财政或学校予以保障”,本办法不再设置“固定资产”会计科目。历史上形成的食堂固定资产转入学校统一管理。
九、学校食堂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编报财务报表:
(一)学校食堂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
(二)学校食堂的财务报表应当按照月度和年度编制。
(三)学校食堂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报表。
(四)学校食堂财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五)学校食堂财务报表应当由学校负责人、食堂负责人和食堂会计人员签名并盖章。
十、学校食堂会计基础工作、会计档案管理、内部控制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规定执行。开展会计信息化工作的中小学校,还应按照财政部制定的相关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执行。
十一、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试行。
十二、本办法由安徽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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